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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的婚前房产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孳息和...
婚后用婚前存款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110ask.com 刚结婚。老公去年按揭的房属于婚前财产,我想用自已婚前的积蓄和已有的住房公积金,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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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的个人存款属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从婚姻关系成立之日起算,以结婚证登记之日为准。 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是对“孳息属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则的诠释,同时也避免了实际中财产收益是否属于“投资收益”的纷争。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论是“投资”性质还是“自用”性质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问,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婚前个人购房,婚后按揭还款,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个人,房屋增值有补偿。
近日,荣昌区法院对郝某诉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郝某要求分割位于昌元街道广场路某号住房,被告支付原告房屋价值15万元这一诉求。 荣昌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8月18日结婚,2015年8月19日离婚。2009年9月30日,邓某与重庆市钿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荣昌某住房,并于当日一次性付清房款产权人登记为邓某。该住房现由邓某居住使用。原、被告均认可该住房现价值30万元。 庭审中,被告邓某出示其名下在中国银行账号的账户明细、存取款凭条、定期存单、会计分录单等证据,并结合以上证据对位于荣昌的住房房款来源及流向进行说明,拟证明其荣昌住房系被告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应系其个人财产。原告郝某认为荣昌住房的购买和办理登记手续均在婚后,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该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举示的账户明细、取款凭条、存款/转账凭条、定期存单、会计分录单等证据已经组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对被告邓某所称荣昌住房系其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事实予以确认。一方的婚前财产系夫妻一方的财产。荣昌住房系被告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应系其个人财产。同时,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荣昌住房购房款的来源及流向,故原告要求分割荣昌住房,被告支付原告房屋价值15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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