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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和资产评估协会的财政处理、处罚情况,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应当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及时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成立由本部门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和聘用的专家组成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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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调查组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齐全、符合下列要求的,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并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退资产占有企业和报送企业留存:(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已获得批准;(二)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三)资产评估程序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四)委托方和提供资料的相关当事方已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书面说明理由。必要时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使用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件计量器具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计量器具使用前,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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