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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企业逾期不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职工、受伤职工近亲属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期限...
下面为大家解答上海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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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上海市工伤待遇调整的内容就是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并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 1、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 a、供养亲属抚恤金:1126元/月; b、孤寡老人或孤儿:1212元/月。 2、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 a、一级:5350元/月; b、二级:5050元/月; c、三级:4750元/月; d、四级:4460元/月。 3、生活护理费最低标准: a、完全不能自理2970元/月; b、大部分不能自理2380元/月; c、部分不能自理1780元/月。
法定代表人:杨XX。 被上诉人: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某区浦东大道14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庄某华,局长。 诉讼请求 1、撤销某区人民法院(2013)浦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 2、撤销被上诉人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浦人社认结(2013)字第X号工伤认定书; 上诉理由 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职工参加完公司年夜饭回家途中是否属于下班途中这一问题,一审判决认为,年夜饭作为公司组织员工参加的集体活动,与工作存在紧密联系,是工作的合理延伸,T某某在参加上诉人组织的年夜饭后回家途中应属于下班途中。遂据此维持了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但上诉人认为,参加完年夜饭回家途中不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指的下班途中。具体理由如下: —————— ——————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提出上诉,望判如所请! 上诉人: 20XX年10月日 附:1、一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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