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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受让方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的,转让方就可以主张协议无效; 2,如果转让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受让方虽然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
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在农村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而不能向非农村组织成员转让。农村组织内部成员具有农村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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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农村的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因此个人不能买卖宅基地。因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2、对于你们家来说,可以买卖的是房屋,而我国的原则是房随地走,地随房走,那么你家应当出售的是房屋,但是按照实际上来说,你家出让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 当然你们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宅基地买卖合同,那么你所说的宅基地流转后上面的房屋等等问题,就属于一个问题,也就是房屋买卖; 3、村集体的宅基地使用权归你父亲以后,那么可以在本村买卖,如果出售以后,将不能再进行申请宅基地的使用权。 而你所你将来是否可以的问题,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一户只能享有一处宅基地,那么只要你与你父亲没有分户,那么你也不能再行申请宅基地,如果你与父亲分户以后,那么你只要户口还在该村,就有权利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4、对于你所说的你家在镇上还购买了一处土地,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那么这应当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所以你家不属于法律规定上的两处宅基地。法律规定的是一户在一个村集体组织范围内只能享有一处宅基地的使用权,而非其他地方不能再行享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5、你们的房屋转让以后,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将你们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及目前正在确权的该处房产的权利证书的姓名都进行变更登记,那么相应的就会产生一些费用的问题,(而具体费用项目和数额建议直接到土地部门和房管部门办理时咨询并办理。)那么这些费用就看你们在买卖时的合同中约定由谁负责支付; 当然,你们所买卖的房屋属于你家所有并且购买你家房屋的是你们所在村的村民,到时候才能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权的变更登记。
1,如果受让方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的,转让方就可以主张协议无效; 2,如果转让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受让方虽然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一,但是不符合宅基地的受让条件的(一户一宅),也可以主张协议无效。一,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二,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关于农村宅基地,例如,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筑房屋,供作居住的权利。《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虽然法律并不禁止农村村民住房的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可以转让,但是根据房地一致原则,房屋所有权转让,势必宅基地使用权也随同转移。因此,村民只能将自己的住宅转让给同村的村民,以确保该村民有取得宅基地之使用权的资格。同时,法律对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严格限制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有一定的范围,宅基地使用权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转让给村外人员,该受让人必须在本村落户并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且该成员必须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即一户一宅面积符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房屋同时转让;转让人不得在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所以,进城务工的村民需慎重出卖在农村中的房产,防止再回到农村时无房屋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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