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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农用地转让宅基地需提出建设申请,填写建设申请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镇政府进行初审;公布初审意见,报县级机关联合批准;县国土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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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也就是说,当事人如果想申请宅基地,应该先办理分户手续。
如果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有以下三点:一、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调查符合建房条件的,可填写用地申请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二、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提供的资料: 1、建房户关于使用宅基地或生产经营性用地的申请; 2、《个人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 3、村、组已履行张榜公布的证明材料; 4、属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须提供城建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或用地规划许可证; 5、属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须附违法用地处理结案材料及落实情况。 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供耕地占用税缴费凭证。三、农村建房收费标准:农村村民经批准使用宅基地,每户缴纳5元土地证书工本费;涉及占用耕地的,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村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严格实行耕地占补平衡,耕地占补措施不落实的,一律不批准占用耕地建房。
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这与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需满足以下四点: 1、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的批准; 2、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3、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符合以上条件,房屋买卖才能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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