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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宅基地,例如,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筑房屋,供作居住的权利。《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
农村宅基地的申请需要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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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1.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3.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包括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口;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土地使用者本人向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持有户口簿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书(批准无土地使用权证明书的,应首先处理土地使用权证明书)二、异地无住宅的,原住宅基地应退耕,由申请人写保证三、分户建设的,应提供家庭成员签订的分户协议四、因建设需要撤销的,必须提供撤销部门的证明五、在县规划区内,必须办理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证》、乡镇(镇)、镇规划范围内必须得到当地政府的同意六、道路、渠道、河道、桥梁两侧的建设用地,必须根据《公路管理法》、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管理法》,国民管理部门的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后,国民管理部门是否接受国民管理的土地区的审查
申请条件: 各省市自治区对于《土地法》实施办法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性规定如下: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凡年满20周岁(部分地区为18周岁),在本村落户的农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2、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国土部门审核,由县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申请条件解释: 1、宅基地用途仅用于建设农村住宅; 2、”本村落户“指的是申请人需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在本村。 3、”一户“指的是自然户,而非户籍户。通常,父母随子女居住为一户。 结婚后,不论夫妻双方户籍是否合并均为一户。 4、本村居民点位于建设用地复垦规划(短期规划)拆旧区内的,暂不安排宅基地。 5、宅基地的继承。宅基地继承时,受让人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否则,继承者只能继承该宗宅基地的地上附着物估值(含建筑物、构筑物估价以及树木等绿植移栽费用)。 6、”相关税费“指的是证书工本费等手续费(具体有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以及获批地块上地上物估价(旧房使用残值等)。 7、宅基地原为农用地的,须依法办理农转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缴纳因此手续而产生的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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