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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驻地城区的绿化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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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坏城市树木及其绿化设施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违反第(一)、(二)项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二)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位。(三)在草坪和花坛内堆物堆料。(四)在绿地内乱倒乱扔废弃物。(五)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六)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七)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为加强城市绿化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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