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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保障职工日常作业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劳动防护,现按国家标准《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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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用品由公司统一制定发放标准,各部门如有特殊情况须及时上报增加劳保用品发放明细,经部门经理、总经理审核后方可增加发放。公司每季度统一按各部门人数标准发放劳保用品,由有关负责人统一从总公司领取后发放到个人。员工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是福利待遇,是根据不同工种及不同的劳动条件按照安全生产与酒店服务的需要,按照标准规定发放。各部门以主要从事的工种为标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各部门有关负责人按月份统一从公司领用劳动保护用品后按本部门的实际需要分发劳动保护用品。 凡领取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因病事假、离职等超过一个月以上者,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在其劳动保护用品个人明细账上将使用期限相应延长。对于低值易耗品如:线手套、橡胶手套等由部门管理负责人按实际操作需要发放。
1、对于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服装费,税前支出的标准是:在职允许着装工人每年最高扣除额在1000元以内按实际支出。二、对于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冬令.夏令保护用品的支出,税前列支的标准仍然是:每人每年不超过20元(含)以内按实际列支。3、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在职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户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月13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算,纳入企业成本,税前扣除。4、上述第1、2条劳动保险费用不得发放现金,发放现金的不得税前扣除。
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有哪些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范围1。发放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预防性辅助措施,而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发给工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劳动条件发放。只有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保护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否则不会发送;对于不同企业劳动条件相同的类似工种,应当发送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劳动条件不同,应发送不同的防护用品。二、发放防护用品的范围为:(1)井下作业;(2)有强辐射、烧灼危险作业;(3)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可能造成创伤的作业;(4)接触有毒、有放射性、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5)接触有腐蚀性物质的作业;(6)在严寒地区冬季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作业,以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作业,可发送防寒服。防寒用品发放条件1。在我省,冬季经常在海拔2公里以上的地方从事野外露天作业的员工;2、冬季经常在湖泊、河流和水库工作的员工;3、常年从事室内摄氏零度以下低温作业的员工。防寒服的发放应根据当地的温度操作方法分别发放,使用时间不少于三个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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