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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人是基于对商品房广告宣传的信任才决定购房的,而开发商提供的不实信息会对交易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开发商对商品房虚假广告理应承担法律责任。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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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虚假广告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真实性,也就是广告的内容是否真实。真实是广告的基本准则,是广告的生命。这里的真实应理解为广告主对产品或服务及其品质、功能、价格、证明的表述是真实的,符合实际的。二是误导性,也就是广告欺骗和误导公众。广告是具有导向性的,从广告主方面来说,发布广告的目的是为了广告受众对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有好的记忆。商品房广告宣传与实际产品交付不符大都体现在社区规划、建筑立面、建材标准、配套设施等方面。而广告承诺不兑现则体现在开发商许诺的购房解决入学、就业、入户(户籍)、免费设施或服务不兑现。造成这些差异的主要原因是: 1、商品房广告发布后,由于政府政策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开发商原有的设计、规划无法实现,或者只能对现有设计、规划作适当的调整。 2、开发商基于房屋使用功能考虑,为了使项目的设计、规划更趋合理,在履行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之后,对项目现有的设计、规划作必要、合理的调整。 3、由于开发商在发布广告时存在主观恶意,即开发商故意违反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公众。 4、开发商在无主观故意欺诈、误导公众的情况下,由于广告用语错误、叙述不准确等原因导致与实际交付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差异,或是开发商工作人员对广告的不当理解、错误宣传等原因导致的。前述1、2种原因引起的广告发布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不属于虚假广告的范畴,但开发商应履行一定的告知义务。前述3、4种状况则构成商品房虚假广告。
所谓商品房虚假广告是指为某种目的,以虚构事实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方法发布的含有不真实的内容,或对广告的主要事实表述不完整,欺骗和误导公众的广告。最常见的商品房虚假广告,其用语一般有如下几种:最低价、均价、分钟、公里、毗邻、园林、景观、绿化率、回报率、超额认购、送豪华装修、送天台、送物业管理费等,另外如样板间、沙盘也是组成虚假广告的部分内容。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较长,而房地产行业又是资金密集型行业,为了尽快收回报资、减少财务成本,几乎所有的房地产企业都力推期房销售。为了配合这种预售行为,并适应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开发商往往在项目动工建设之初,便着手对外进行项目包装、宣传推介。随着房地产项目的最终建成和交付使用,商品房实况可能与广告宣传不符或开发商不能兑现广告中所作的承诺事项,最终导致与购房客户的纠纷。目前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1)消息虚假;即广告宣传的产品或服务的信息本身是不存在的。(2)品质虚假;即广告宣传的产品或服务达不到广告中所宣传的质量或技术标准。(3)功能虚假;即广告宣传的产品或者服务并没有广告中所宣传的功能或服务内容。(4)价格虚假;即公众购买产品或者服务所支付的货币与广告中所宣传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不符。(5)证明虚假;即广告中宣传有关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的认证、获奖证书、统计数据或者专业人士的言论是虚假的。
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为了销售其所开发的商品房,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采用不真实的、甚至是欺骗性的、误导性的宣传来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开发的商品房的商业广告。商品房销售广告是一种广义上的广告,包括媒体广告、招贴广告、售楼书、开发商在现场制作的广告牌以及通过样板房来进行的销售宣传。其中媒体广告包括纸质媒体,如报刊杂志等主要以文字或图像形式发布的印刷广告;包括广播电视媒体,如广播台、电视台以视听音像形式发布的广告;还包括网络媒体。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走进千家万户,通过网络媒体来对商品进行宣传受到越来越多的开发商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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