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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矿产资源法》第6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矿山企业探矿权及采矿权的转让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即应取得采矿权并生产满一年以...
对于涉及矿山及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目前审判意见尚未达成共识。因为此类股权转让中,一般名为股权转让,实为矿业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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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完全自由,而外部转让需要其他一半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外部转让受到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强制性规范:一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二是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三,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矿产权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转让合同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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