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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法律一般原则,财产灭失的风险,由财产的所有人负担。所以,质物灭失的风险,由质物的所有人(即出质人)承担。 2、如果是因质权人的过错造...
之前我们已经讲过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在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那在其他情况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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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出卖人按照合同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损坏或者损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交给承运人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损坏或者损失,但未告知买受人的,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损坏或者损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方式明确规定标的物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主张不承担标的物损坏或者损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试用期内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同时,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质押生效后,质押灭失的风险一般由质权人承担。因为质押生效表明质押财产由质权人占有,质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质押财产。质权人因保管不善造成质押财产损失或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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