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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生效后,质物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2022-10-05
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八十七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三人不法侵权,质权人有权要求返还;如果是质物的天然属性或其自身特性而导致的毁损灭失,风险应当有质押人承担;如果是质权人保管不力或故意、重大过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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