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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裁员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裁减: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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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具体情形。裁减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时,通过裁减部分人员以缓和困境的应急措施。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情形有: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时,法律规定了一个不超过两年的整顿期间,在这个整顿期间内。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和办法,尽力避免破产。濒临破产的企业在重整期内,确实需要裁减人员的,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裁减人员。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对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法律虽然未作明确规定,但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符合困难企业标准并且确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裁减人员。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经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后,对劳动者的需求也会发生变化,使用的劳动者也会减少,在对劳动者变更工作岗位和劳动合同后,仍然需要裁减人员的,可以依照上述规定裁减人员。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具体要根据用人单位所面临的客观实际情况和内部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符合的规定:用人单位出现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法律规定的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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