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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误差在3%之内,你需要补足差价,在3%之外的部分不需要补足差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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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中有关于面积误差的约定时,不管该约定的面积误差是否在3%以内还是以外,均应依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处理方式处理。 2、合同中没有关于面积误差的约定,则应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但如果预购方无力再支付超出约定面积的房款,则应根据双方的意愿进行协商,如果预购方坚持要求解除合同的,应该解除合同。 3、合同中有“按竣工后实际面积计算”的条款,则应看竣工后面积改变的大小是否在一般建筑面积应有的误差范围之内。 如果增加的面积是在正常的误差范围内,预购方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而应支付增加面积的款项;如果增加的面积超过正常误差,则应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交付后实际面积大的差价按现行价格补偿是不合理的,但购房合同中有相关约定的,以合同中的约定为准。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之间的误差。合同未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房价应当据实结算;(二)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的房价退还给买受人,并支付已付房价的利息。
无需补缴差价。《最高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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