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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
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法给予如下处罚: 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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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有以下情况之一,无法证明自己不是欺诈,误导消费者实施这种行为的,应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1)销售无效,变质商品的;(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伪造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的商品;(4)销售伪造或伪造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饰的商品;(5)销售伪造或伪造认证标志、伪造或伪造他人商品质量标志等。第五条对本方法第三条、第四条列举的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构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由其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第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服务的费用的两倍。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查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流程,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受理消费者诉求暂行办法》。
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
1,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夸大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对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介绍不真实,作出虚假或者使消费者误解的宣传。 2,依《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第六条的规定,消费欺诈行为包括: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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