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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法给予如下处罚: 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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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法给予如下处罚: 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3、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有以下情况之一,无法证明自己不是欺诈,误导消费者实施这种行为的,应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1)销售无效,变质商品的;(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伪造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的商品;(4)销售伪造或伪造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饰的商品;(5)销售伪造或伪造认证标志、伪造或伪造他人商品质量标志等。第五条对本方法第三条、第四条列举的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构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由其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第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服务的费用的两倍。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查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流程,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受理消费者诉求暂行办法》。
属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该法第十九条还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且,《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四)款还明确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所以,经营者谎称“清仓价”、“大出血”的促销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反了其应提供商品真实信息的义务,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因此受到损害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经营者要求双倍赔偿。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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