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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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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根据该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如下: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且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本法附则第九十七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2008年1月1日)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实,《劳动合同法》第82条最后一款的意思和第一款的意思是一样的,即要求单位在应该签定合同的时候你要是不签,那你要承担双倍的这样的责任,应该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时候,你要是不签,也要承担双倍工资的责任;同样,双倍工资的支付最多就是11月。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无论是二倍工资或是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目的都是促使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合同。当然,这里不应再适用二倍工资和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而应该通过劳动监察或劳动仲裁等途径来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下列三种情形,当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可以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再续订合同的,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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