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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障航站楼、飞行区的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减少因设施设备故障导致的。...
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应当根据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为旅客妥善办理退票或者手续。旅客要求出具或者取消书面证明的,承运人应当及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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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分别作出如下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一),未按规定向旅客通告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未为旅客办理退票或者手续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未向旅客出具书面证明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未按规定为需特别照料的旅客提供服务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未及时通告旅客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未按规定保证盥洗设备正常使用的,处2万元的罚款;(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未按规定提供饮用水和食品的,处2万元的罚款;(九)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优先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等需特别照料的旅客提供服务。
从事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和旅客投诉受理处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民航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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