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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工伤的竞合标准

2021-12-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给劳动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工伤保险关系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升级,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人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有根本区别。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劳动者遭受工伤的,由交通事故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交通事故赔偿,不再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以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双重赔偿。负责起草《工伤保险条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司司长王力解答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确实没有明确规定,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民事侵权,也可以要求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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