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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转让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变更登记手续、在建工程转让备案手续等。转让条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根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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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项目转让申请表;2、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的申请转,受让的文件;3、立项审批文件;4、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6、已经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证明文件,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7、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总平面图;8、如涉及到城市房屋拆迁,则还需要提供房屋拆迁安置情况说明;9、受让方的上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同时还需要提供银行的资信证明;10、双方的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11、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12、受让方对转让项目后的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和管理方案,及资金落实证明;13、双方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非商品房(依法证明)进行投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否则,应视同销售房地产,缴纳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九条规定,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商品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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