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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起草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
【法律意见】一般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起草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根据委托人授权,享有一般授权的代理人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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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可代理一切法律行为的,属于概括代理,又称一般代理或者全权代理. 所谓一般代理就是仅代理一般的诉讼权利,如起诉、应诉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辩论权等。所谓特别授权代理是指与实体权紧密联系的诉讼权利代理,如承认、放弃、变更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代理被代理人上诉等。
当事人在遇到民事经济纠纷委托他人担任诉讼代理人时,须分清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的区别。 一般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等诉讼权利,而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承认或变更诉讼请求、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须书面明确授予的何种权限,而只注明全权委托,只能认定为一般授权代理。分清两者区别对于恰当地授权、维护自身权益是很有必要的。
委托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权限是有不同的。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上明确写明代理人在诉讼中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权限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权限的,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事项,就属于诉讼中的特别代理;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特别代理”而无具体授权事项,代理人只能行使程序性权利,这就属于一般代理。一般代理的代理人不能在诉讼中代为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例如:人民法院受理了林某和李某的离婚诉讼,林某委托了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但在授权委托书上只写了“全权代理”,并未写明授予哪些具体权利,律师就不能代为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反诉和上诉。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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