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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的房屋买卖无效。被法院查封的房屋,是绝对不允许处置的,包括买卖,抵押,出租等行为。如果法院查到,可能会对被处置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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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被查封房屋买卖合同本身是有效的,但解除查封前禁止过户。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六百四十六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第六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被查封房产买卖合同有效,如果房产解封后,买受人可以凭借合同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房屋被查封不能及时解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买方可以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本案实际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未办房产证的房产能否买卖;二是非实际买受人签订的这一合同对买受人是否有约束力.对第一个问题,尽管法律规定未经产权登记的房产不得买卖,但我认为这种规定应理解为是一般的限制性规定,并不意味着订立这样的买卖合同就绝对无效,如果此房从性质上看并不是办不到产权证,只是未到办证的时间.如此,双方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中约定了办到产权证后再过户的条件,就应认定是有效的.当出卖人最终办到产权证后,却不履行过户的义务,买受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出卖人履行此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如此处理既符合当事人当初订立合同的共同意愿,又未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应确认这样的合同有效.第二个问题,要看买受人是否追认(如出买人以此为由认为合同无效时),以及合同的签名人对买受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即有理由认为签名人订此合同是经买受人事实上认可的——当买受人以此为由认为合同无效时),如买受人予以追认,或者构成表见代理,合同就是有效的,对买受人有约束力,反之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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