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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对于计算期限,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也是采取定型化方式,即以二十年的固定期限为标准。在第25条第1款规定:“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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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受害人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对于这种财产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
根据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 第33条第1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34条第1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35条第1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人的年限定残金是自定残日起的20年计算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又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据此,自事故发生至乙起诉,本案的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时,亦即赔偿计算标准数据的时间取算点,实际已由乙起诉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等取算时间决定,而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于2009年2月14日,本案的赔偿计算标准时实际已被确定在2008年。此前虽有2005、2006、2007、2008等多上年份通过,但已均不能再称为本案的“标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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