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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女职工可以反映到工会、妇联、劳动局、仲裁委员会处理,甚至可以上诉法院解决,申请双倍的经济补偿。法律依...
劳动仲裁:一、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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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用人单位是无权解除劳动合同的,你现在主要还涉及到以后生育保险的报销问题,最好不好离职,如果用人单位强制解除,可以要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也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也可以去劳动局举报,公司还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果公司以调整岗位来变向逼迫你离职的,你可以不予同意,因为这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至于你们公司的新规定,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也不合法且也没有向你公示,不具有法律效力和执行力的。
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孕期女职工。这是对女职工最基本的权益保护。《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怀孕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无效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女职工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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