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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合同何时确定依据不同性质的物设定的抵押权,有必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种抵押合同。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2条之规定,法...
抵押合同未生效,抵押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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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就有法律效力。但是对于不动产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合同未生效,抵押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利益受损,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缔约一方违反先契约义务;(二)因缔约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给相对人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害,或者因行为人未尽适当注意义务而使合同相对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三)合同尚未有效成立;(四)缔约人一方主观上须有过错。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缔约过失行为致对方财产的直接损失,也包括受害方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间接损失: (1)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通讯费、考察费、餐饮住宿费等; (2)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仓储费、运费、保险费等; (3)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时支出的诉讼费用或其他费用; (4)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 (5)丧失与他人签约机会等情形下产生的间接损失等。
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1997年抵押人与债权人签订房产抵押合同后、第四十三条规定,2001年10月10日债务人签收了债权人的催款通知书。2002年6月5日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抵押权分两种情形,一是必须经登记始能生效的抵押权,一是合同生效时抵押成立,但经登记始得对抗第三人的抵押权。房地产抵押属于前一种情形,即只有在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成立,无故拒绝办理抵押登记,所以该抵押权未成立。主债务履行期于1998年9月5日届满。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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