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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可能承担赔偿债权人损失的违约责任,如果未办理登记的原因是抵押权人或登记部门造成的,抵押人应当在抵押财产的范围内承...
1、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结果,必须以登记为必要条件,而不能认为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生效后就必然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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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结果,必须以登记为必要条件,而不能认为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生效后就必然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合同的生效能够发生债权法上的效果,但是不一定能够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要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必须进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即登记。2、只要抵押合同有效,就可以要求抵押人依法承担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但是,如果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遭受损失,或者抵押人存在将抵押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办理了其他抵押登记等违约行为致使债权人无法实现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如果抵押人诚实守信同意办理抵押登记,只是由于规避税费等原因而将不动产权利凭证自己保存或者交付债权人保管,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是由于债权人或登记部门的原因造成的,除抵押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抵押人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或承担补充抵押担保责任外,抵押人应当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抵押人与债权人均同意不办理抵押登记,除抵押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抵押人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或承担补充抵押担保责任外,抵押人应当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至登记之日起生效。”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1、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结果,必须以登记为必要条件,而不能认为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生效后就必然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合同的生效能够发生债权法上的效果,但是不一定能够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要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必须进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即登记。2、只要抵押合同有效,就可以要求抵押人依法承担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但是,如果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遭受损失,或者抵押人存在将抵押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办理了其他抵押登记等违约行为致使债权人无法实现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如果抵押人诚实守信同意办理抵押登记,只是由于规避税费等原因而将不动产权利凭证自己保存或者交付债权人保管,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是由于债权人或登记部门的原因造成的,除抵押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抵押人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或承担补充抵押担保责任外,抵押人应当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抵押人与债权人均同意不办理抵押登记,除抵押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抵押人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或承担补充抵押担保责任外,抵押人应当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至登记之日起生效。”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1、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2、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3、抵押关系设定之后,抵押人要转让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因为这种转让可能与抵押权人未来的利益有关。再者,也应当如实告知受让人该转让物已经抵押他人的情况,以使受让人据此决定自己是否还受让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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