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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年限是你房子盖好那年算 房本年限是按你拿到本那年得时间房本上都写了 交税什么的都按房本上得时间算年限或契税票上得时间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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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的社会与以前的封建社会相比而言也已经越来越开放了,因此离婚也已经成为了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那么离婚现在越来越受大家关注的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离婚了,那这个房产应该怎么来分割呢?首先,如果房子是婚后的时候由其中一方的父母出钱来购买的,并且登记在子女的配偶的名下的不动产的话,那么就会认定夫妻双方的赠予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规定中,给出了如下的一些解释:假如在当事人结婚了之后,父母为双方出钱买了房子的话,这个房子就被认为是夫妻的馈赠,但是,如果父母已经明确表示了是送给另一方的,那么这个情况就被除外。那这个规定要表达的意思是,在双方结婚了之后,父母出钱买了房子,那么原则上就认定为是父母送的,除非父母指定说是送给谁的,这种情况就是例外。而这里的这个例外就是其中的一方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个房子是父母送给自己一个人的,而且这个证据必须要在双方的离婚诉讼之前就已经形成了,如果说在离婚诉讼的时候父母做出的一些表示,那么这个表示就不能拿来当做证据用来排除是父母赠送的认定。还有一个是,把父母在子女婚后买的房子登记在子女的配偶的名下的不动产,这个是认为是夫妻双方赠予的解释中的历史解释。这里的历史解释有可以被称作为立法、沿革解释或者是法意解释,这个指的就是,假如有一个法律的条例中有很多种不同的解释,并且这些解释都是有自己的并且合理的理由的,也很难准确地去说究竟这个到底谁是对的谁是错的,所以,这时候就要从各种文件以及记录中,来探寻他想要实现的目的究竟是什么,然后再来进行进一步的推断。在与其相关的有关法律中有着这样的规定:如果父母在自己子女婚后买的房子并且房子的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的,那么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即这个房子就看做是父母送给自己的子女的,那就可以把这个房子看做是夫妻一方中的个人财产,因为这个可以直接看做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送。假如说房子的产权是在自己子女的配偶的名下登记的,那么这个房子就应该被认为是夫妻的共同的财产,当然,也有一种情况是除外的,就是父母赠予这个房子的时候,已经明确的表示了这个房子是赠予子女的配偶的。最后还有一点就是,婚后如果由其中一方的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并且房子的产权是登记在配偶名下的不动产的,那么这时候就认定夫妻双方的赠予是拥有司法实践的佐证的。那么,按照相关领导的指导意见的话,应该将婚后其中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动产的话,应该认定这个房子是夫妻直接的赠予。
一、提交证件: 1、购房合同(收原件); 2、购房发票(收原件); 3、买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契税完税凭证(收原件); 5、房产测绘机构提供的房屋院落图,分户图各2份; 6、其它所需证件。 二、办理流程:受理→初审→复审→终审→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三、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四、领证: 1、产权办证的各项缴费凭证(验原件); 2、产权人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 3、代理的提交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产权人委托书(原件)、身份证(验原件)。我国《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应当减半收取。但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要是超过了预约时间的,那么当事人还是可以前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此时并不影响办理结婚登记,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已经错过了预约登记的时间,因此就只能按照没有进行预约的情况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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