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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雇佣童工的,发现者可以通过打电话、写举报信或者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
看到厂里招收童工的,发现者可以通过打电话、写举报信或者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关于童工相关问题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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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周岁下调至十二周岁。原《刑法》第十七条中增加一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工厂招收童工的后果有: 1、被劳动部门责令遣返童工,并按照每人每月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逾期将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3、有童工受伤,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进行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以1万元罚款的标准进行处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单位或者个人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进行处罚。拐卖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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