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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被判处罪后,法院处罚金不交的,对于犯罪分子生活必须的房屋,是可以查封但不能拍卖的。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可以一次性缴清或者分期缴纳。期...
当事人被判处罪后,法院处罚金不交的,对于犯罪分子生活必须的房屋,是可以查封但不能拍卖的。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可以一次性缴清或者分期缴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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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形,即便是唯一住房也可以执行: 第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第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其名下其他房产。 第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 第四,如果执行依据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那法院必须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所以,对开发的商品房,不论房产闲置多少年均不征收房产税。但一旦将开发的产品在售出前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则应当缴纳房产税。你公司将开发的产品装修成样板房、售楼部使用的行为,其本身就是对房产的一种“使用”,是房产开发商行使了待售商品房的使用权,因此,无论是否结转固定资产,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2、在房产原值的确定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自行开发的房产应当根据开发成本确认房产原值。
1、判处的罚金必须缴纳。 2、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3、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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