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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形,即便是唯一住房也可以执行: 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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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但不能就此得出“唯一住房一概不能执行”的结论。因为该司法解释第七条同时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当事人被判处罪后,法院处罚金不交的,对于犯罪分子生活必须的房屋,是可以查封但不能拍卖的。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可以一次性缴清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法院强制缴纳后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任何时候,就算是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都应当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虽然唯一住房原则上不能被强制执行,但是要看房子面积大小以及有多少人实际居住,如果房子很大或者居住的人很少,那么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般的做法是‘以大套小’得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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