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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可以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作为资产损失的认定证据。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
本办法所称财产损失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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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2月16日印发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1、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 2、损失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无关的支出不予扣除) 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不建立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企业财产损失扣除 办理条件: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年度终了后45日内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⑴营业执照复印件; ⑵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⑶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报废和毁损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原件; 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原件; ⑸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借款费用是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一)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二)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三)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四)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税前扣除凭证种类多、源头广、情形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从统一认识、易于判断、利于操作出发,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种类、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等予以明确。与此同时,《办法》始终贯穿了“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理念,对于深入贯彻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精神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一是《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二是《办法》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三是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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