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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2022-03-15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2月16日印发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1、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 2、损失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无关的支出不予扣除) 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不建立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企业财产损失扣除 办理条件: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年度终了后45日内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⑴营业执照复印件; ⑵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⑶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报废和毁损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原件; 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原件; ⑸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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