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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42条仅规定缔约过失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却没有明确。鉴于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和责任,其赔偿的确定...
缔约过失责任应当赔偿另一方的固有利益和信赖利益。主要包括为了缔约而花费的合理费用、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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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包括固有利益赔偿和信赖利益的赔偿两个部分。 (一)固有利益赔偿范围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一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2、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为违背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所信赖利益的遭受损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 1、缔约过失责任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 2、缔约过失责任是对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负有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 3、缔约过失责任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4、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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