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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具有独特和...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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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承担方式是损害赔偿。出现缔约过失责任后,就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赔偿损失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赔偿损失的范围视具体情况而定:1、当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其赔偿范围应为相对人信其合同能有效成立所受的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等,但不得超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应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所可能造成的损失;2、当相对人的人身遭受损害时,赔偿范围为相对人所受的一切损失。此外,在缔约当事人双方都有过失时,应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的计算方法上可实行过失相抵的原则,就剩余部分,由一方向另一方赔偿。二.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但这两种责任之间的区别也是比较明显的,主要表现如下: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所以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要看合同关系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应适用违约责任,而不必去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责任性质不同。从所违反债务的性质和类型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其核心为给付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其核心是随义务。由于这两种债务在性质上存在着较明显的差异,因此也成为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之间的一个显着区别。3、责任承担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承担形式,比如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也可以约定定金条款,等等。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约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行规定,而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责任造成的损失是履行利益损失,缔约过失责任造成的损失应是一种信赖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亦应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其直接损失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及其支付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其间接损失为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因缔约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给相对人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害,或者因行为人未尽适当注意义务而使合同相对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其前提条件,缔约过失责任也不例外。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失主要信赖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既非现有财产的实质损失,也不是履行利益的丧失,而是一种期得权益的损失,即缔约当事人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可能获得的利益以及因合同不能有效成立所丧失的利益。实践中,这种损失主要表现为订约所需费用及准备履行合同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等。
1﹑什么是信赖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赔偿责任,它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过失地违反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他方当事人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先契约义务包括缔约之际的协助、通知、保护、保密等项义务,当事人违反这些义务在某些情况下导致了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就会导致缔约过失责任成立。此赔偿范围即信赖利益的损失,是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支付的各种费用。 缔约上的信赖利益是指缔约当事人因信赖合同将成立或有效,但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所蒙受的利益损害,即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行为的合理信赖而做出的无益的成本支。这种无益的成本支出包括经济成本支出和机会成本支出,其中经济成本支出包括:(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赴订约地察看标的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2)准备履约或受领给付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标的物的运输费、仓库租赁费、银行贷款利息,还包括土地测量费、建筑设计费、与承揽人订约之违约金、诉讼费等;(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机会成本支出,即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机会利益的损失。 2﹑缔约中的信赖利益的法律特征 (1)依附性。缔约中的信赖利益依附于缔约行为,如果不在缔约过程中,或尽管在缔约过程,但某种利益与缔约行为无关,不得享有信赖利益。 (2)善意信赖性。即缔约人对缔约本身必须保持善意信赖,也就是说,该缔约人对相对方发生的缔约上过失是不知情的。如果该缔约人明知对方发生缔约上的过失,而不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或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则不得就该部分损失主张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3)内容的广泛性。信赖利益是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基于对缔约信赖的各方面的利益的总和。信赖利益不仅指缔约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其未来可得利益不得无端减少,而且还指不因对方的过错而增加缔约费用。 (4)利益的潜在性。信赖利益尽管是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所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在通常情况下并没有外在表现,只有当缔约人因相对方存在缔约上过失而遭受该种利益的损害时,才得可以主张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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