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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主要指以下六个方面:(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例如建造军事设施,外国使领馆等。(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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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主要是指如下六个方面: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比如修建军事设施,外国使领馆等。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比如说修水电站,修公路、铁路,修水库等等。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比如修学校、修医院,水源地保护等。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比如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等。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现在比较流行的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就属于这一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还包括:各地为了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征地进行城市建设,即便被征用的土地是用于商品房建设,也是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
城市房屋拆迁首先是基于公共利益。将公共利益与旧城改造并列,并分别规定旧城改造似乎不是公共利益。但是,如果旧城改造不是公共利益,在当事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宪法是值得怀疑的。因此,为了维护城市房屋拆迁的合法性,立法者最好在《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对公共利益进行具体解释。我国危房改造往往与土地的商业开发有关,即除了危房改造后腾出的部分土地作为原居民的拆迁房外,其余的进入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商业目的。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主要指以下六个方面:(一)国防和外交需求,如建设军事设施、外国使馆等。(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如水电站、道路、铁路、水库等。(三)政府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灾害防治、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共事业等公共事业需求,如修理学校、修理医院、水源地保护等。(四)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求,如经济适用室、廉租室、公租室等。(五)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组织实施的危险住宅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区需要改建旧城区的现在流行的小屋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属于这一类。(六)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求。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各地为了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征用土地进行城市建设,征用的土地用于商社建设,也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那么,关于征用土地的公共利益问题,答这里,了解更多信息,进行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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