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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关于拆迁的合法理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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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首先,国土拆迁的补偿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产权置换方式。 二,货币补偿。 三,停业停产损失补偿等。 四,房屋装修,家电搬移补偿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主要指以下六个方面:(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例如建造军事设施,外国使领馆等。(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比如修水电站,修公路,修铁路,修水库等等。(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用事业的需要。;比如修学校、修医院,水源地保护等。(四)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需要;比如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等。(五)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造的需要;如今比较流行的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就属于这一类。(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还包括:为了实施城市规划,各地征地进行城市建设,即使征用的土地用于商品房建设,也属于公共利益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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