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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中公共利益有哪些

2021-11-01
城市房屋拆迁首先是基于公共利益。将公共利益与旧城改造并列,并分别规定旧城改造似乎不是公共利益。但是,如果旧城改造不是公共利益,在当事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宪法是值得怀疑的。因此,为了维护城市房屋拆迁的合法性,立法者最好在《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对公共利益进行具体解释。我国危房改造往往与土地的商业开发有关,即除了危房改造后腾出的部分土地作为原居民的拆迁房外,其余的进入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商业目的。

相关法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是:(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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