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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
第一,直接相关性,即特定的利益关系的安排,必须直接涉及到公共利益,不能把与公共利益间接相关的事项也都归为公共利益。 第二,可还原性,即公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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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主要指以下六个方面:(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例如建造军事设施,外国使领馆等。(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比如修水电站,修公路,修铁路,修水库等等。(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用事业的需要。;比如修学校、修医院,水源地保护等。(四)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需要;比如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等。(五)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造的需要;如今比较流行的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就属于这一类。(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还包括:为了实施城市规划,各地征地进行城市建设,即使征用的土地用于商品房建设,也属于公共利益范畴。
1、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 2、必须依法批准。 3、补偿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4、强制性。 5、权属转移性。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6、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土地征收的对象包括土地所有权、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和不动产。该法规定的征收对象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房屋和不动产。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荒坡、荒沟、滩涂、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针对房屋所有权的征收,一直以来是把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来进行征收。但《土地管理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规定: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因此,房屋不再作为地上附着物来进行征收,而是作为一个独立的被征收对象予以征收和补偿。由此可见,黄冈地区对农业征收用地的标准是按土地类型分类征收。费用一般包含补偿金、安置费,青苗费等。征收土地是国家发展前进道路上必不可少的一个阶段,但同时也应当保障以土地吃饭的农民们在征收过程中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应以双方协商同意为前提,不强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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