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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
法院的行为是不正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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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对于需要进行户籍登记的财产,登记是法定理法定手续。否则,所有权不转移,所有权转移不能对抗第三者。因此,在没有办理法定登记手续之前,人民法院可以检查、拘留、冻结。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检查、没收、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将所有需要户籍登记的财产卖给第三者,第三者已经支付了一部分或者全额,实际占有了该财产,但是如果没有办理产权户籍登记手续的话,人民法院检查、没收、没收、没收、没收的第三者已经全额支付,实际占有,但是没有办理户籍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第三者没有错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检查董某支付了所有的价格,实际占有了这所房子,虽然没有户籍登记,但董某没有错,法院不得检查这所房子。
1,房屋买卖协议公证后,房屋仍然可以被查封保全。2,房屋属于不动产,其转让需要经过所有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仅对买卖协议办理公证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3,《物权法》规定: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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