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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
如果社保局无故不给做工伤认定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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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1、《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2、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认定结论下来了,则可以在六十天内向上一级劳动局(人社部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还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如果没有下来,只是口头说说,则可以向上一级劳动局信访(走访或去信或E-MAIL),要求纠正下级劳动局的草率粗疏的做法。发生工伤事故后,伤害结果未必马上发生,有时会潜伏一段时间后才实际发生,这种情况下剥夺当事人就其他伤害结果要求认定的权利显非事理之平。其二:《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现在县劳动局放弃自己调查核实的职责,只凭书面审理两份病历资料就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剥夺殆尽,这算哪门子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嘛?其三,受伤者是参加抗洪救灾的英雄,遭遇雷击而受此灾难,本来应该予以表彰宏扬,现在却连基本的公伤待遇也眼看着要落空,岂不令人寒心,岂不令英雄落泪,这不是在给人民政府中的“人民”两字丢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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