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关于社保局不认定工伤起诉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经过行政复议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当...
职工如果对劳动部门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要想专业的去的解决这个问题,你可以去律师事务所去咨询,望采纳。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由用人单位在30日内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或者用人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也可以在1年内,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工伤认定后,人社局不认定为工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人社局,请求法院撤销其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若是法院判决人社局撤销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人社局不得以同样的理由(不认定为工伤的理由)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其应该审慎取证、审查,重新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如果人社局违反规定依然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大多数人可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即其上级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或者也可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4人已浏览
152人已浏览
201人已浏览
29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