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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特点:(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具有法律平等性和客观属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用人...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即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且在我国,原告只能是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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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四)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主体之间的恒定性和不可转化性行政法律关系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关系双方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的法律关系不能是行政法律关系。这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恒定性。同时,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不能相互转化或互换。类型的丰富性和专业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多样性反映了行政法律关系的丰富性和多样性。行政法调整行政权的设定。行使和监督一系列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决定了行政法律关系的丰富性。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法律地位问题,主体权利义务的对应性和不对等性,一直是我国法学界存在的争议问题。许多行政法学家主张行政法律关系的地位不平等,其中行使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行政法律关系地位的不平等不能简单地解释为行政主体的命令和行政相对人的服从,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行政主体一方只行使权利,而行政相对人作为另一方只履行义务的权利和义务不对应。行政法关系不平等,实际上是为了实现双方在法律上的实质性平等而分配双方权利的不平等,是一种平等下的不平等。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权力的有限性和不可处分性,相当一部分主体是国家机关,拥有和行使国家权力。这些权力是全体人民赋予的,是有限的,受宪法和宪法原则的限制。与此同时,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完全不同,不能由掌握这一权力的国家机关自。这种特征决定了这种权力对拥有它的国家机关来说是另一种责任或义务。这就是权利义务的重合。由于国家权力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能自由处分,行政法律关系双方通常对权利义务的许多问题不能超过法律的自由约定,只能根据现有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规定严格行使或履行权利义务。行政法关系的内容一般是法定的。1、行政法关当事人通常不能约定权利义务,也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二、依法享有承担义务的权利。
(1)雇佣双方具有平等性。主体范围广泛,双方既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一方为自然人一方为单位。雇佣关系主体之间具有普遍的平等性,雇佣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及雇佣合同的履行,均可由主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是自由协商确定,相互之间无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2)雇佣关系具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双重属性。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出卖劳动力,雇主支付工资报酬,具有财产属性。雇佣关系的人身关系属性表现在雇主未经雇员同意,不得将其劳动力请求权让与他人;同样,雇员未经雇主同意,不得让他人代为提供劳务,这是由劳动力直接依附于劳动者人身不能分离的本性决定的。 (3)雇佣关系受国家的干预程度较小,注重意思自治,体现契约自由原则。雇佣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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