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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有哪些

2021-10-29
主体之间的恒定性和不可转化性行政法律关系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关系双方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的法律关系不能是行政法律关系。这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恒定性。同时,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不能相互转化或互换。类型的丰富性和专业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多样性反映了行政法律关系的丰富性和多样性。行政法调整行政权的设定。行使和监督一系列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决定了行政法律关系的丰富性。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法律地位问题,主体权利义务的对应性和不对等性,一直是我国法学界存在的争议问题。许多行政法学家主张行政法律关系的地位不平等,其中行使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行政法律关系地位的不平等不能简单地解释为行政主体的命令和行政相对人的服从,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行政主体一方只行使权利,而行政相对人作为另一方只履行义务的权利和义务不对应。行政法关系不平等,实际上是为了实现双方在法律上的实质性平等而分配双方权利的不平等,是一种平等下的不平等。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权力的有限性和不可处分性,相当一部分主体是国家机关,拥有和行使国家权力。这些权力是全体人民赋予的,是有限的,受宪法和宪法原则的限制。与此同时,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完全不同,不能由掌握这一权力的国家机关自。这种特征决定了这种权力对拥有它的国家机关来说是另一种责任或义务。这就是权利义务的重合。由于国家权力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能自由处分,行政法律关系双方通常对权利义务的许多问题不能超过法律的自由约定,只能根据现有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规定严格行使或履行权利义务。行政法关系的内容一般是法定的。1、行政法关当事人通常不能约定权利义务,也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二、依法享有承担义务的权利。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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