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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之间的恒定性和不可转化性行政法律关系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关系双方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包括行政实体法律关系、行政程序法律关系、行政裁决法律关系、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等。主要有以下特点:(1)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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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有下列联系: 1、二者的相同点在于都是双方、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且行政法律关系是被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调整、规范的那部分行政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是行政法律关系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不能由另一方当事人代替,各自的地位和法律角色是确定的。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关系中,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也不能互为原被告。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相对人都要受到一定资格和条件的限制。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对等性” 具体表现为: (1)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性质不完全相同 (2)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不具有的。
(1)雇佣双方具有平等性。主体范围广泛,双方既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一方为自然人一方为单位。雇佣关系主体之间具有普遍的平等性,雇佣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及雇佣合同的履行,均可由主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是自由协商确定,相互之间无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2)雇佣关系具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双重属性。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出卖劳动力,雇主支付工资报酬,具有财产属性。雇佣关系的人身关系属性表现在雇主未经雇员同意,不得将其劳动力请求权让与他人;同样,雇员未经雇主同意,不得让他人代为提供劳务,这是由劳动力直接依附于劳动者人身不能分离的本性决定的。 (3)雇佣关系受国家的干预程度较小,注重意思自治,体现契约自由原则。雇佣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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