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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
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有着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如它是人和人的关系,是体现国家意志的社会关系等,同时它也有自己的具体特征。 1.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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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特点:(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具有法律平等性和客观属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者只有与使用者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与使用者发生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过程就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因此,严格来说,劳动法涉及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过程,不应包括未形成劳动关系的就业过程。但由于我国是劳动力资源大国,就业问题成为社会问题,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有关。同时就业与劳动关系又有特别紧密的联系。因此,中国的《劳动法》将就业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是由于中国的实际考虑,不能将就业纳入劳动关系的范畴。(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劳动关系只能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之为劳动关系。同时,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任何劳动者都不能与二个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任何二个用人单位也不得同时与一个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关于现实社会存在的灵活就业人员,如作家、自由撰稿人、小时工等,可以与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笔者认为柔性就业者本质上并不违反劳动关系的排他性。柔性就业者在工作时间上相互错开,依然符合劳动者在同一时间与使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确立劳动关系的规范,但这个同一时间更加柔软,更加具体。(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为实现劳动过程,为社会生产或社会产品服务。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属于用人单位,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组织指挥下,为最终实现用人单位利益而劳动。相应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实施劳动行为提供有利条件和物质保障,并向劳动者支付合理的报酬。(5)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明确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强制介入性质,同时当事人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具体事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约定,体现了合同自由的本质属性。
(1)雇佣双方具有平等性。主体范围广泛,双方既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一方为自然人一方为单位。雇佣关系主体之间具有普遍的平等性,雇佣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及雇佣合同的履行,均可由主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是自由协商确定,相互之间无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2)雇佣关系具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双重属性。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出卖劳动力,雇主支付工资报酬,具有财产属性。雇佣关系的人身关系属性表现在雇主未经雇员同意,不得将其劳动力请求权让与他人;同样,雇员未经雇主同意,不得让他人代为提供劳务,这是由劳动力直接依附于劳动者人身不能分离的本性决定的。 (3)雇佣关系受国家的干预程度较小,注重意思自治,体现契约自由原则。雇佣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
1、行政主体是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组织,是行政权的归属者。 3、行政主体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代表国家并独立行使职权4、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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