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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诉讼或者调解的方式来进行处理,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
购得该抵押物的买受人不受原租赁合同的约束。因此,只要买受人不愿履行原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就不得以租赁关系的存在来对抗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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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指的是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物权属发生转让的,不对租赁关系造成任何影响。 而且,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拟将租赁物转让时,应当就承租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征求承租人意见,否则将影响租赁物转让合同的效力。
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过程中,租赁物被让与或设定物权的,承租人对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他物权的人,可主张其承租权,此即所谓对抗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第一条“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在政府行使收回破产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时,依法应适用“房地连体、房随地走”的原则,而不是“地随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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