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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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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如下: 1、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的界限是企业是否破产的临界点,也可以称为破产原因。达到破产界限启动破产程序,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法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破产法》补充申报的规定是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我国的法律虽然规定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并不一定的所有债权都能清偿的,例如企业破产后,有部分债权可能无法清偿,此时是要及时的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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