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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
承揽合同是没有双倍工资差额这个说法的。需要了解的是,签订的是承揽合,但履行的实质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双方是形成事实劳动关系。1、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认定,如果工作是受单位的管理的,那么属于劳动关系;如果是自行开展工作的,只是按劳动成果给付对价的,那么不属于劳动关系。2、若双方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那么一下步是认定承揽合同是否可以认定为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同时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承揽合同管辖,在民事诉讼程序法上,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外,买卖合同以交货地为履行地,而加工承揽合同则以加工行为地为履行地;买卖合同不以货物生产地为履行地,而加工承揽合同则不以是交货地为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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