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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违约金也是如此。2、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违约金来计算,和违约金以及损害不能重复计算。租房合同解除后,各种违约金的计算又因情况的不同二不同。3、没有规定房屋租赁违约金的标准,都是房屋租赁双方自行约定违约金的数量。《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租客想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又不想承担违约金的,首先想到的办法应当提前与房东协商,与房东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说个看法供您参考: 一般来讲,合约形成后双方均要积极履约。这样一来,如果有一方违约要提前结束约定,就可能造成另一方的损失。就法律来讲,这就是要规定发生违约情节时处理方法的必要性。 在本案中,看来既没有对此作出文字约定,也没有合约必须具备的违约条款。由此形成各方违约并无制约的法律依据。但是根据通常的规律,违约者要对对方的损失进行补偿(对方损失体现在没有时间来重新寻租,可能导致房子空关一个月)。就这个基本精神来讲,对方拒绝退还最后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补偿的要求和尺度来讲,还是合理的。 当然,对方就是寻租也未必能够在一个月后就马上找到租客,但这不是本案讨论的范畴。本案关注的是在房屋租赁期中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措手不及没有时间进行预先寻租,由此可能导致的损失。而这个损失是由您违约造成的,进行补偿也自然就落实在您的身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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