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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工资,这个词是在缴纳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时用到的,此处以《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例,说明缴费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此处,我们将这个“工资总额”称为缴费工资。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的规定,可推定,《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资总额”是《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工资总额”减去劳动者因缺勤或者旷工等而失去的工资以及奖金,即,本文所称的应发工资。故此,我们可以作出如下结论:缴费工资应当等于应发工资。
工资应当全部支付。《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员工离职后按照规定,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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