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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有多大

2021-11-11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解。在此期间,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宣布调解不成,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当劳动争议双方通过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自愿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时,就产生了调解的有效性。《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效力上有两个方面:(一)调解协议由双方自愿达成。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而应自觉主动遵守和履行。(2)协议是自愿达成的,由群众调解机构主持,因此达成的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而不是强制执行。总之,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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