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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仲裁程序终结。调解书一经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机构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审理。这是调解书在程序上的法律后果。(2)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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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两个有效的内容:(1)调解协议由双方自愿达成。有一定的约束力,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而应自觉、积极地遵守和履行。(2)协议自愿达成,由群众调解机构主持。因此,达成的协议应人自觉履行,不得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解。在此期间,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宣布调解不成,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当劳动争议双方通过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自愿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时,就产生了调解的有效性。《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效力上有两个方面:(一)调解协议由双方自愿达成。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而应自觉主动遵守和履行。(2)协议是自愿达成的,由群众调解机构主持,因此达成的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而不是强制执行。总之,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
当事人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调解仲裁的,经签署的调解书或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仲裁庭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出具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说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字,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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